栏目导航
关于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婴幼儿照护费用)
填写的通知
各位教职工:
根据国务院日前印发的《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五、对2022年1-3月份婴幼儿照护费用未扣除多计税款的情况, 税务局在4-12月会逐月抵减或在明年个税汇算时采用多退少补的方式处理。
六、新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不能在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中申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请符合政策规定的教职工及时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首页--常用业务--专项附加扣除填--婴幼儿照护费用—选择扣除年度,设为2022年,点击确认,系统提示需要提前准备的资料,阅读后,点击确认,进入填报,填报完毕后提交。
计划财务处
2022年3月29日